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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8-0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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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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