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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8-0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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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
 
第五章 考 

    
第二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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